3.2 公共卫生间(厕所)和无障碍厕所


3.2.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(厕所)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女卫生间(厕所)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,男卫生间(厕所)应设置无障碍厕位、无障碍小便器和无障碍洗手盆;
    2 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.50m的轮椅回转空间。
3.2.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,尺寸不应小于1.80m×1.50m;
    2 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,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.50m的轮椅回转空间,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闩;
    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。
3.2.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(厕所),面积不应小于4.00m2,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.50m的轮椅回转空间;
    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、无障碍洗手盆、多功能台、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;
   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。
3.2.4 公共建筑中的男、女公共卫生间(厕所),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(厕所),或在男、女公共卫生间(厕所)附近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。

条文说明

3.2.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。本条中的公共卫生间(厕所)指男、女分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卫生间(厕所)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。无障碍厕位应符合本规范第3.2.2条的规定,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.1.9条的规定,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.1.10条的规定。
3.2.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,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,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。
    第1款 1.80m×1.50m的尺寸可提供乘轮椅者进入后调整角度和回转的空间,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后平移就位。此尺寸要求不只限于面积要求,也要求了单边尺寸的最小值,例如2.00m×1.35m虽然和1.80m×1.50m面积一致,但也不满足本款要求。
    第2款 无障碍厕位的门鼓励采用推拉门。如采用平开门,一般情况下应向外开启,便于紧急情况施救,如向内开启则内部应留有足够的净空间,并且门闩在门外可开启,以便于发生紧急情况时进入救助。
    第3款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.1.8条的规定。
3.2.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。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是指无性别区分、男女均可使用的小型无障碍厕所,因为可以在家属的陪同下进入,可方便各类人群的使用。本条中的无障碍厕所不包括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、居室内的无障碍卫生间。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,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,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。
    第1款 无障碍厕所因内部设施较多,面积要大于无障碍厕位。
    第2款 内部设施的设置考虑到不同使用者的主要需求。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.1.8条的规定,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.1.10条的规定。  
    第3款 使用者跌倒时有可能阻碍门向内打开从而影响救助,所以无障碍厕所不允许采用内开门。
3.2.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,是公共建筑内配置无障碍卫生设施数量的底线性要求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,对标发现国外标准大多有此要求,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。具体项目应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配置数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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